何为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企业发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时,一般有两种方法解决债务纠纷:一种是采用法律手段申请破产,强制债务人将资产变现还债,破产程序需要较长时间,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全额清偿,结果是“鱼死网破”,双方损失惨重。另一种方法是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既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获得重整旗鼓的机会,又可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券款额,减少损失。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虽然发生严重债务危机但仍有盈利能力、有扭亏为盈希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重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可自由支配的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股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1)债转股结果增加了债务人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了债权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2)处于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在满足有关法律条款时,可用债务转为股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将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协议转换成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经济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范围。  

  3、修改公司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明股实债(阶段性债务重组)。

 

三、债务重组的策略

       一般而言,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策略主要有两种:司法重整和庭外重组。司法重整是依靠司法介入,在破产法的保护下,对资产、负债和经营等进行有序整理;庭外重组主要是依靠困境企业自身与债权人、投资方进行谈判,对企业完成改组。  

  1、司法重整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又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正式的重整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是严格按照破产法律所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的重整,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制定重整计划,按照重整计划帮助其摆脱困境。  

  重整是以司法程序为依托,虽然这是独一无二的优势,但是也有可能带来一定的副作用。由于重整制度规定在破产法中,社会各界不太了解,只知道重整是一种破产程序,容易被误解为破产清算,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冲击;而且,一旦启动重整,“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重整失败的话,法院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企业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2、庭外重组 

  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重新安排,这项安排可能包括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有时候还包括业务的置换和变更、企业资产的出售等等。由于重组协议只涉及危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等,不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也被称为庭外重组。对于大多数危机企业来说,庭外重组是解决危机最常用的方法。  

  3、预重整  

  预重整,指部分或全部当事人之间在正式向法院申请重整救济之前已经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然后在已经达成谈判的条件下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通过司法权确认重整计划的效力。是基于传统重整的一种“改良形式”。预重整的性质仍然是司法程序的,但是它将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意见征集提前到了协商阶段。  

  作为一个新出现的困境策略,主要有以下特点:在提起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已经制定重整计划,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并已经取得主要或者全部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同意;在提起重整申请时同时提交预重整计划;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在重整申请前所做工作与司法程序相衔接,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重整计划得到法院裁定批准产生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重组典型案例

       1、无锡尚德(成功的司法重整)  

  背景:2012年,由于行业恶性价格战、全球产能过剩,以及自身决策频繁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无锡尚德运行陷入极端困境,并导致尚德电力股价一度跌至0.6美元以下,三次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警告,并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8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3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无锡尚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方案:2013年10月底,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中明确顺风光电作为战略投资者支付30亿元现金,用于解决无锡尚德相关费用与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持有的无锡尚德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按照100%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全额受偿;10万元以上部分在“现金”及“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中择一受偿。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31.55%。以“现金+应收款”方式受偿,即每家债权人除按照30.85%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偿外,还可以无锡尚德账面9笔应收款受偿。  

  2、广西有色(失败的司法重整)  

  背景:广西有色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整合广西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不过公司自2012年以来一直在亏损(2012年亏损6.22亿元;2013年8月亏损2亿元;2014年亏损16亿元;),2015年12月,广西有色向南宁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理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6年3月,债务人财务报告确认广西有色的债权额为145.14亿元;破产重整清查审计后,资产负债率高达216.77%。  

  方案:管理人曾在2016年3月18日及6月8日组织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但讨论和表决内容多为小规模资产处置,或资产划出、放弃债权等事项,多数也被债权人否决,并未有任何整体的重整方案出台。至6月23日,6个月破产重整期限已满,重整方案始终未出台。法院方面未于第一时间进行裁定,一直至2016年9月12日才下发公告宣告广西有色破产。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的清偿率要低于破产重整的清偿率,统计近几年A股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例,发现普通债权组大债权人的清偿率均值在20%左右,中位数为13%,最低值仅为3%,预计广西有色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大概率也会在20%以下,不排除清偿率会落在3%以下。

  3、中钢集团(庭外重组)  

  背景:中钢集团以铁矿石贸易起家,随后借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及大宗商品价格大涨之际,2003上任中钢集团一把手的黄天文一手推动了中钢集团从单纯的钢铁贸易服务商向钢铁实业中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环节延伸,成为“钢铁生产型服务商”,贯穿了钢铁行业整个产业链,2008年还被国资委评为国资典型。但是潮退后问题暴露,2008年至2012年,集团资产负债率逐年升高,分别为89.99%、90.65%、91.14%、96.22%和98.10%,在2014年9月开始出现债务违约,截至2014年12月,中钢集团及其所属72家子公司债务逾1000多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债务近750亿元,据债委会的统计,包括中行约120亿元、工行约110亿元、交行约90亿元、农行近90亿元、国开行近80亿元、进出口银行65亿元、光大银行近40亿元、盛京银行13亿元(当然了,在后来的两年撕逼中,某行跑的相当快,没有当接盘侠),除此,外资行对中钢集团尚有约20亿元的贷款,中钢还通过信托、融资租赁、企业债等融资逾40亿元。  

  方案:在银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协调下,由中国银行牵头成立了债委会,与中钢方面共同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双方持续协商了快两年,最终方案如下:整体债务重组方案具体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和业务重组方案两大部分。债务重组方案采取“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的模式,按回收风险对重组范围内金融债权划分层级,兼顾企业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设计差异化方案并分两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对本息总额600多亿元的债权进行整体重组,分为留债和可转债两部分,其中可转债部分由中钢集团成立新的控股平台向金融债权人发行,可置换金融机构债权人非留债部分对应的债权,使中钢债务得以缓解。到第二阶段,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转债持有人逐步行使转股权。  

  4、中国二重(预重整)  

  背景:2014年底,二重重装资产负债率已达133.7%,有息负债162亿元,60多亿元银行债务逾期,按照评估机构给出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资产变现款在扣除了一系列费用和优先债权之后,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只有17.38%。  

  方案:国机集团、中国二重与近二十家债权银行艰苦讨论四十余次,最终达成多方认可的“以股抵债+现金偿还+保留债务”的综合受偿方案,通过债务重整,二重妥善处置各类金融性债务逾134亿元。  

  债权中的13.08%以现金方式清偿,剩余的部分以股权的方式进行抵偿,而这部分股份则来自上市公司转增股本和大股东让渡。按照债务重组后的持股情况来看,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当初的71.47%下降到了20.02%,二股东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从11.03%下降到了6.1%;与之相对的是,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总计获得了4.5亿股,占比为13.58%;中国银行德阳分行也获得了将近3.5亿股,占比为10.43%。由于现有规定对商业银行主动实施债转股存在诸多限制,因此,在二重的债务重组方案中,一方面是大股东牺牲自身利益给予债权人让渡出利益空间;另一方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以银行“被动”接受股权抵债的方式实现了债转股。重组之后,二重采取了减员增效、盘活闲置资产等众多措施,实施了扭亏为盈,并计划再次重返主板上市。